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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怎么解?

核心提示:编者按:无人机喷洒的农药导致邻近藕塘减产,一家地边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相邻地块农作物的阳光,铺设排污管道因要经过邻居家门口遭

编者按:无人机喷洒的农药导致邻近藕塘减产,一家地边种植的树木遮挡了相邻地块农作物的阳光,铺设排污管道因要经过邻居家门口遭到阻挠……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耕种方式的推广和农民新改建房屋的增加,农民生产、生活中常见的相邻关系纠纷呈现出增长态势。为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推动构建和谐友好的邻里关系,本报从基层法院挖掘集纳了四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农民群众依法合理地解决相邻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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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洒药相邻藕塘减产 谁来担责?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今年这塘藕每亩至少有1000多公斤产量。”近日,江苏省宿迁市种植户刘宏林站在自家藕塘前高兴地说。又到了莲藕采挖的时节,但这却是刘宏林三年来看到的第一个丰收年。刘宏林的藕塘曾经因某合作社的无人机给邻近的稻田洒除草剂受损,官司打了一年多。经历了两次鉴定、多次庭审后,法院查明事实,判决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刘宏林于近日拿到21.6万元赔偿款,藕塘也恢复了生机。

无人机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从播种、施肥到撒药,无人机在节省人力物力的同时提高了农户的种植效率,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当无人机喷洒药物导致邻近种植户受损,如何认定损害与洒药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如何核算?遇到此类侵害,当事人又怎样维权呢?近日,记者采访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以上述案件为例,详细解读此类案件。

案件:无人机在稻田洒药相邻藕塘遭殃

刘宏林的藕塘在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某村一洼地。他将藕塘分为南北两区,中间以泥坝隔开,每区将近60亩。与藕塘一条小路之隔,有一块该村合作社耕种的稻田。2020年6月底,刘宏林发现藕叶出现卷曲、枯萎。当时正是农忙季节,隔壁稻田经常有无人机作业,刘宏林怀疑藕塘出现病灾是无人机洒药导致的。“越是靠近那块稻田的藕叶,越是枯萎得早。距离远的藕叶相隔几天才枯,再远的更晚才出现症状。”刘宏林表示。

刘宏林用手机拍摄了藕叶照片,留下了证据。同年7月,他到宿豫区农业农村局申请鉴定藕叶萎缩原因。该局出具鉴定书显示,根据莲藕受害症状分析非侵染性病害、虫害所致;结合受害者描述和当地农事操作及气象资料分析系药害所致。刘宏林说,鉴定后藕叶持续枯萎,最终南区藕塘的藕叶都出现病情,他用手机跟拍了一个多月,记录了全过程。

合作社的负责人承认,他们在同年6月22日曾使用无人机洒药,但坚持认为该操作对藕塘没有影响。刘宏林介绍,“事隔几个月后,藕叶虽然重新长了出来,但是莲藕生长受到极大影响,个头小、品相差,没有采挖价值,损失惨重。”

焦点:无人机洒药和藕塘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

为了讨回公道,刘宏林以无人机洒药造成财产损害为由起诉合作社,要求合作社支付藕塘租金、肥料、工人工资等损失。该案焦点是无人机洒药行为和藕塘损失是否有因果关系。

2021年,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多次开庭。合作社在法庭上称,机手操作无人机喷洒除草剂伴尿素颗粒,飞机操作高度不超过4米,实际操作高度1.5米,稻田边缘距离藕塘有14米距离,这种情况药物不会飘进藕塘。

该案承办人、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叶春花表示,“藕塘在稻田的下风口低高程的位置,当日有东南向微风,正是朝向藕塘,且喷洒的药物为颗粒状,有随风飘散的可能。”

叶春花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环境污染责任中,只要证明污染者已经排放了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当事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有关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由污染者进行举证,污染者必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从原告的证据可以认定,合作社的无人机喷洒了除草剂,藕塘有损失,鉴定显示藕塘的损失是药物导致。合作社虽然也提供了现场照片、机手证词等证据,但都没有推翻污染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关系。”叶春花表示。法院最终确认无人机洒药与藕塘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损害:两次鉴定结果不同如何认定?

2021年底,为进一步证明藕塘的损害,刘宏林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对涉案莲藕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载明:莲藕的损失面积达到59.56亩,按照当地同类型莲藕正常产量每亩1500公斤估算,涉案藕塘平均每亩减产1125公斤。经市场调研,当年莲藕上市期间的平均批发价格约每公斤4.5元。考虑到减产后,人工等费用也随之降低,估算涉案藕塘经济损失为25万余元。

合作社一方表示不认可这份鉴定。他们认为,案发后,宿豫区农业农村局到藕塘进行事故鉴定,描述的受害范围约50%、受害程度30%-50%。盐城市农业科学院的鉴定是在事故发生一年多之后做出的,而且结果与宿豫区农业农村局的报告相互矛盾。

为核实相关情况,法官走访了宿豫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本次事故的鉴定专家组组长,经了解该份报告中的致损范围和程度系专家组到现场对农业事故进行的判断,而后期的损害是一个动态过程,因当事人后续未申请损失鉴定,鉴定组也未对其跟踪。

叶春花介绍,“环境侵权及后果具有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复杂性的特点,危害的显现需要一定时间积累,且损害后果不因污染行为的停止而停止,尤其本案的除草剂在风力、风速等影响下进入水体,而水体具有一定的流动性,扩散了药害的范围。我们认为,宿豫区农业农村局的事故鉴定书认定了事故原因,为盐城市农业科学院的致损鉴定报告提供了依据。损失面积和损害程度应以盐城市农业科学院的鉴定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合作社赔偿刘宏林25万余元。

支招:遇到无人机洒药误伤事件如何维权?

刘宏林表示,在法院判决后,合作社负责人多次找他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赔偿21.6万元的协议。目前,刘宏林已全额拿到了赔偿款。“其实对于两年的损失和维权成本来说,这点赔偿款不算多。我最大的收获不是获得赔偿,而是对方今后在使用无人机时不再任性。”

然而无人机洒药导致的环境侵权事件依然在发生。刘宏林介绍,今年他听说邻近村庄再次发生类似侵权事件,“无人机洒药后,隔壁田里的豆子不长了。”记者查阅相关案例发现,近几年无人机洒药污染相邻农田、藕塘的案例被多次报道。

叶春花表示,农业生产有地域性、季节性和周期性,农户遭到侵权后,如果错过留取证据的时机,可能会导致无法证明损害存在,维权陷入困境。受到侵害的农户应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及时找相关部门鉴定取证,留下一手资料,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对证据进行确认。“此案原告在损害发生之际,及时留存了大量现场照片,为第二次司法鉴定提供了条件,也为查清事实奠定基础。”

同时,叶春花建议,使用无人机最好请专业人士操作或指导,应预见风向、农药飘洒等因素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采取一定防护措施,避免操作不当而引发纠纷。


同是树木遮阴纠纷 两案结果缘何不同?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种树遮挡相邻农田阳光引发的案件。虽然两起案件情况类似,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什么情况才构成侵权?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丽婷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解读。

曹某与刘某都居住在房山区某村,两家地块相邻。刘某家地里种植的是玉米,在自家地边,他还种植了40余棵杨树。曹某家的地里种着蔬菜,曹某认为这些杨树对自家菜地影响很大——树冠茂盛,树荫正好遮住菜地的阳光,因此,曹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影响植物生长的因素有温度、湿度、化肥、干旱等,仅遮挡阳光不会对原告家的蔬菜造成影响,不同意将树木移除。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对两家的地块状况进行现场勘验。法官看到,刘某栽种的杨树正好沿着曹某家菜地南边站成一排,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曹某家菜地都处在树荫下。这些杨树最大的直径20厘米,根深叶茂,有的树根已经延伸到曹某家菜地。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将40余棵杨树移走。

“虽然曹某起诉时仅提供了刘某家树木遮挡其菜地的照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减产损失,但是农业生产有规律。从我们在现场勘查的结果看,刘某栽种的树木遮挡了阳光、树根深入曹某家菜地,依照种植常识,可推断对刘某家菜地存在不利影响。”张丽婷表示。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虽然与本案有类似情节,但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也是同村的村民。两家的地块南北相邻,中间有一个东西走向由北向南倾斜的土坡,张某在土坡底部垒砌了高约1.3米石墙,该土坡并不在张某的地块范围内。在界墙的墙根处,王某家种了30余棵核桃树。张某认为,这些树遮挡了他家农作物的阳光,导致长势不好。因此起诉王某要求挪树。王某不同意张某的要求。“我们两家的地隔着一道土坡。张某为了扩大自家地面积,沿着我家地边建了界墙,硬是把土坡占为己有。我家这些树都是建墙前栽种的,遮挡部分本来是公共面积,不影响他家农作物生长。”王某说。

法官到现场勘查测量出原告张某家的地块南北宽5.3米,但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显示,张某家地块应宽3.85米,说明原告确实有加宽自家地块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指出,原告在土坡上砌墙的行为加宽了自家地块,因此原告种植农作物应适当远离界墙,被告在自家地块范围内种植树木,树冠遮挡部分并未影响原告权属地块的农作物生长,原告要求被告将树木清除,并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不妥。

张丽婷介绍,农田相邻关系纠纷在农村地区十分常见,这些纠纷普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难、损失量化难等特点。农民群众打官司,也带着朴实的讲道理心态,对证据不够重视。“虽然因果关系认定难,但法官通过实地勘察,参考农业生产的普遍规律,综合地块相邻方位、距离,树木种类、大小等多种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裁判。就像以上两案,虽然情况类似但一案的原告确有损失,另一案的原告实际上没有损失,所以两案结果不同。”张丽婷表示,农田权利人应本着和谐相处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排污管过邻居门前遭拒 谁是谁非?

李俏薇

最近,住在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新陂镇某村的村民李某华因安装排污管一事被5名邻居起诉。这5名邻居互相是亲属关系,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处老祖屋与李某华家邻近。该老祖屋东侧有一条排水沟,李某华家的排污管必须经过老祖屋东侧,才能把生活污水排放进排水沟。但铺设排污管的施工遭到5人阻挠。“这是我家唯一的排污方式,难道他们不同意,我就不能安装排污管吗?”在诉讼中,李某华向法庭提出这样的疑问。近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5名原告诉求。

李某华家和老祖屋都在一条乡道上。李某华家在南边,老祖屋在北边,中间还隔着邻居李某文的房屋。李某华家的房屋建成后,他家的生活污水都是露天排放,这些污水会沿着东面的乡村小道绕着李某文家的围墙外,经过老祖屋东面的排水沟和路面排入村里的公共土地里。日久天长,邻居们对这种排污方式都有意见。

去年,李某华在征得其他邻居的同意后,开始安排排污管施工,打算将排污方式由露天排放改为排污管排放。因为老祖屋年久失修无人居住,李某华没有主动和老祖屋的房主联系。没想到,当施工进行到老祖屋附近时,该房屋的5名产权人出面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后,村干部调解也未能化解矛盾。5名邻居起诉李某华,要求他拆除现有的排污管。

该案在兴宁市人民法院开庭时,5名原告表示,李某华家铺设的排污管道会绕至老祖屋东侧的排水沟,李某华把生活污水及日常排污物直接排到排水沟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环境。

李某华说,老祖屋的排水沟在其未建房前已经存在,供全村村民排水之用,他家的排水方式一直是这样,只是将露天排放改为污水管排放。“本村村民都认可我家排污管安装方式,只有原告不同意我家的排污管途经其屋门口。但这是我家唯一的排水方式。”李某华表示。

兴宁市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华的房屋所处的地势高于5原告共有的老祖屋的地势,李某华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合理排放生活污水,是其相邻权利,只要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得到相邻各方的尊重,且相邻各方对此负有容忍义务。此外,该老祖屋已经废弃多年,现已成为危房,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该老祖屋虽然存在但已丧失其使用功能。因此驳回原告诉求。5名原告不服,将案件上诉至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孟棋介绍,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对相邻用水、排水、流水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排水方面,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李某华铺设排污管的行为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内,没有滥用相邻权利,作为相邻另一方的5原告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比如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当然利用另一方土地时,相邻权利人应当尽量避免造成损害。”张孟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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