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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五寨县:民政局“低保”审查局长领头乡镇落实

核心提示: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山西省农村低保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农村低保政策 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山西省农村低保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山西省农村低保政策        
        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根据各级各部门在脱贫攻坚战中的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完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救助农村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的基金会,构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特困户救助需求相衔接的帮扶信息平台。逐步构建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健全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将主要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统筹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工作。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变化情况,实现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三)坚持资源统筹。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扶贫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和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四)坚持考核监督。将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纳入各部门工作重点考核内容,加大对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社会监督力度,定期通报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执行情况,确保低保扶贫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
    (一)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制定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在2020年底所有县级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对于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区,要按照量化调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纳入产业扶持、易地移民搬迁、生态保护、教育扶持、医疗保障、资产收益以及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
    (二)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帮扶力度。做好资助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救助。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有关要求,确定重特大疾病病种,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积极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普遍开展“救急难”工作。
    (三)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主动发现机制,切实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大力倡导、引导、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贯彻落实慈善法,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对以开展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组织,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配置,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五)加大低保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部署应用,提高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研究制定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低保信息化水平;尽快在县级层面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台账比对和数据共享,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及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实时监测,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提供技术支撑。
    (六)继续推进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尽快搭建信息核对平台,并将核对机制引入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过程,不断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七)不断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六权治本”为统领,不断健全完善救助政策,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公开促公平,确保农村低保扶贫行动公开、公平、公正,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深入推进政社分开,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序推进社会组织评估,提高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开展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农村扶贫和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社会组织成立,鼓励扶贫类基金会设立救助农村贫困人口的专项基金。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
    (九)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困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补贴标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四、责任分工
    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各级各部门责任,省级部门要抓好牵头抓总、目标确定、项目下达、资金投放、组织动员、监督考核等工作;市级部门要抓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要抓好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进度安排、资金使用、人力调配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建立由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全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的组织协调实施。
    (一)省直部门主要任务
    省民政厅负责牵头编制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加大农村低保省级统筹力度,指导低保标准较低的地区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指导各地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实现应保尽保。完善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制度,指导各地加大对特困人员特殊困难救助,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改善供养条件。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社会力量救助农村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基金,构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特困户救助需求相衔接的帮扶信息平台。
    省人社厅负责配合编制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负责加快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省发改委负责建立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负责配合做好救助对象“参合”“参保”审核、确定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配合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指导在县级层面实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台账比对和数据共享,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互联互通、数据及时更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实时监测,为农村低保兜底脱贫提供技术支撑。
    (二)市级部门主要任务
 市级民政、人社、发改、财政、卫计、扶贫等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的安排部署、指导协调、督查落实。结合当地实际,细化措施,制定或指导县级制定农村低保标准,检查、指导、推进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的实施。
 (三)县级部门主要任务
 县级民政、人社、发改、财政、卫计、扶贫等部门承担农村低保扶贫行动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动员、规划设计、方案制定、细化政策,资金使用、日常管理等,确保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扶贫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实施脱贫攻坚“一把手”工程。省级建立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把握新形势,统一思想,不断增强各级各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推动农村低保扶贫行动落到实处。
 (二)健全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完善受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人口“求助有门、受理及时”。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强基层经办能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社会救助工作。
 (三) 加强绩效考核。将农村低保兜底保障作为低保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优化评价指标的设置,细化量化指标的考核办法,深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促进各地低保工作质量的提升。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公众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一本通、开展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浓厚氛围。
  延伸阅读
  山西省农村低保标准年内将达国家标准 不低于2855元
 农村低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帮扶力度要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要提高……10月1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已经批转《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下称我省行动方案)明确:我省将统筹各类救助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扶贫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和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力更生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整体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农村低保标准要逐步提高
 根据我省行动方案设定的总目标,今后,我省将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我省将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20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都能达到国家扶贫标准。我省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2016年是中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的头一年,我省将按照城乡同步推进、统筹发展的要求,稳步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较低的地区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年内实现全省70%涉农县的农村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2855元的国家扶贫标准。
 我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救助农村贫困老年人、贫困残疾人的基金会,构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特困户救助需求相衔接的帮扶信息平台。逐步构建以农村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养老保险等制度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加大医疗救助帮扶力度
 我省将加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帮扶力度。我省将把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救助。为此,我省将确定重特大疾病病种,明确就医用药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
 我省同时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在贫困地区落实力度,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优化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和救助时效。
  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我省将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切实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各地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工作,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
 我省大力倡导、引导、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脱贫攻坚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力量。为此,我省将积极贯彻落实慈善法,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引导、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向贫困地区配置,帮助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我省将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支持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人口、特困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和补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重要作用。
 我省明确,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新农村融媒信息网   王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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