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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峡:增殖放流促修复 益心为公护生态

核心提示:本刊讯(记者薛玉 方显斌 通讯员:马志全)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8月14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本刊讯(记者 薛玉     通讯员:方显斌 马志全)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方显斌临之际,8月14日,河南省西峡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西峡县2023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修复暨增殖放流活动,向灌河水域投放鳙鱼鱼苗9万余尾。

在活动现场,西峡县检察院检察官指着鱼苗给围观群众科普:这是用来增殖放流的鳙鱼鱼苗。曾几何时,每年到了合适季节,西峡各部门甚至民间组织,都会组织频繁的增殖放流活动。但是,这一次却非同寻常。从鱼苗选择、种质来源、放流时间和地点,到投放规范、保护监管等方方面面高度标准化,共有五大环节数十个规范步骤。

上午9点许,在西峡灌河省级湿地公园,随着检察长王海山的一声令下,在人大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及办案检察官见证下,9万余尾鳙鱼鱼苗顺着放流槽游入灌河。随后,他们将在灌河流域长大繁衍,进一步恢复灌河流域水生生物种群数量,修复水生生态环境。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源于对一起非法捕捞案的生态修复。2023年3月至6月,杨某某、靳某某等2人明知处于禁渔期,仍使用打鱼机、地笼等设备在西峡县丹水镇马边村河道及田关镇、内乡湍河等河道捕捞小龙虾、鲶鱼、黑鱼、鲫鱼、马口鱼、白条鱼等野生水生物种,每次捕获的水产品均销售至西峡县农贸街某水产门市。经统计核算,共捕获水产品3000余斤,非法获利32318元,对当地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造成极大损害。案发后,西峡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依法追究杨某某、靳某某等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12.9万元,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此次增殖放流活动的鱼苗是用收取的5万元生态修复赔偿金购买,后续还将用剩余赔偿金购买虾苗用于明年春季增殖放流,进一步恢复因非法捕捞而受到损害的水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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