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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峡检察:召开《办理交通肇事案应注意的四个问题》专题讲座

核心提示:本刊讯(记者薛玉 方显斌 通讯员马志全)为深入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大抓业务培训大兴学习调研之风”工作安排。7月26日,西峡

本刊讯(记者 薛玉  通讯员 方显斌  马志全)为深入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大抓业务培训 大兴学习调研之风”工作安排。726日,西峡县检察院举行“领导干部上讲台”活动,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鹏万作《办理交通肇事案应注意的四个问题》专题宣讲,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乐主持会议,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上,杨鹏万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院近几年办理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认真研判、深入调研,从多角度为我们厘清了办理交通肇事案应注意的问题。尤其是提出的在审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不能直接采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而应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避免直接将道交法责任转移为刑事责任。讲座站位高、立意深,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逻辑缜密、论述深刻,具有很强的理论性、针对性、指导性。与会人员认真听课,现场学习氛围浓厚。

他指出: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认定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我们在审查交通肇事案时,务必改变对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过度依赖的做法,而是坚持全面审查、客观判断原则,综合言辞证据和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进行实质化审查,从而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大小。

二、违章行为与伤亡后果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中,一定要查明违章行为与伤亡等三种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关乎到罪与非罪的重大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正确认识、把握和评价逃逸行为。正确认识逃逸的含义、认定逃逸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存在交管法上的“逃逸”行为,未必要承担刑法上的“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成立为前提。

四、对“道路”的认定应坚持公共性原则,从功能性、通常性等角度进行判断。在认定“道路”时应当判断该道路是否具有公共属性,即是否允许社会不特定车辆通行。对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是否收费在所不问)的小区内道路、校园道路、“乡间小道”应具有公共属性,因而认定为“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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